在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中,办理烟草案件时,证据的准确取舍与妥善处理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最终结果。烟草案件证据形式多样,包括物证(如涉案烟草专卖品、运输工具等)、书证(账本、账单、销售单据、许可证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录像、照片等)、鉴定结论(卷烟真伪鉴定报告等)、勘验笔录等。这些证据在案件办理中各自发挥着关键作用,只有全面、准确地收集和运用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一、证据的收集要点
(一)检查(勘验)笔录
记录要全面细致,涵盖执法检查全过程。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对象、方式方法,详细记录查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账本、账单、销售单据等物品,以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细节。涉及违法运输工具时,记录其特征、类别、车牌号等,体现运输环节。物品抽样取证需按法律规定方法、封存方式进行并记录。检查结束时间及未造成损失情况也要写入,让被检查人签名确认并注明“以上情况属实” 。若被检查人不承认是货主或货主另有其人,记录并让其签名后标注“代”字区分;不配合签字,记录相关情况,有见证人时请其签字见证;有现场照片或录像,注明拍摄人。例如在柳州“1.15梁佐明、周琼云”涉烟网络案件中,完备的检查(勘验)笔录为案件成功破获奠定基础。
(二)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
依法开具,对涉案烟草专卖品、车辆、账单、账本、银行往来记录、交易凭证、涉案其他物品(如手机、电话本、电脑等)都要开具,与检查(勘验)笔录中涉案物品对应,形成完整证据链。制作完毕交被检查人签字确认,处理方式与检查(勘验)笔录中被检查人不配合等情况相同。
(三)现场照相(录像)
运用摄影(录像)技术真实记录现场状况及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在办理涉烟网络案件时,要对现场进行全程录像,尤其是在出现突发情况或关键环节时,更要确保记录完整。如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涉案人员有销毁证据、串供等可疑行为时,现场录像能及时固定证据,为后续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支持。像柳州“3.19”涉烟网络案件,就因未对现场检查情况全程录像和及时固定涉案账单,导致案件流产。
二、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审查证据主体:确保证据收集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在执法权限内收集证据。例如,非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一般不具有合法性。
审查收集程序:检查证据收集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如现场检查是否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是否两人以上进行、抽样取证是否符合法定方法等。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通过胁迫、暴力等方式取得的当事人陈述,应予以排除。
审查证据形式:判断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书证是否有签字盖章、视听资料是否注明制作时间和制作人等。例如,一份没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的鉴定结论,不具备合法性。
(二)审查证据的客观性
审查证据形成原因:分析证据形成的背景和条件,判断其是否受到外界因素干扰,影响其真实性。例如,证人证言是否受到他人诱导或威胁。
审查证据存在环境:考虑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如现场是否被破坏、物证是否被篡改等。比如,现场提取的物证如果在保管过程中出现问题,其客观性可能受到质疑。
审查证据与原件一致性:对于复制件、复制品,要与原件、原物进行核对,确认是否相符。若存在差异且无法合理解释,该证据的客观性存疑。
(三)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判断证据是否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关键情节,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应予以排除。例如,在查处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件中,与运输行为无关的当事人个人生活物品信息就不具有关联性。
审查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看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的证据,其关联性需进一步审查。比如,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在关键事实上相互矛盾,就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证据的取舍原则
(一)合法证据保留
经过审查,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保留。这些证据能够为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提供坚实的基础。例如,在某起涉烟案件中,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的现场查获的假冒卷烟物证、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卷烟真伪鉴定报告等,都符合证据的 “三性” 要求,可作为有效证据用于案件办理。
(二)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不符合法定程序或形式,以及不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非法证据不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如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均应排除在外。在甘肃天水市麦积区烟草专卖局相关人员伪造送达通知书送达过程的案例中,事后补拍的照片因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三)存疑证据核实
对于存在疑问、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或关联性的证据,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可以通过补充调查、重新鉴定、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消除疑问。若经过核实仍无法确定其效力,该证据也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例如,在某起案件中,一份证人证言对关键事实的描述模糊不清,执法人员通过再次询问证人、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印证,最终确定该证人证言的效力。
四、证据的处理思路
(一)形成证据链
将各类证据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整理和排列,使其相互印证、相互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办理烟草案件时,通常以物证为基础,结合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构建起一个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体系。例如,在查处一起制售假烟案件中,现场查获的假烟物证、记录销售情况的账本书证、证人关于制售假烟过程的证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供述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假烟鉴定结论等,共同形成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二)综合分析运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判断案件事实。不仅要关注单个证据的证明力,还要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整体证明效果。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在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时,要综合考虑其是否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行为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认定。
(三)证据的补充完善
如果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缺失或不足,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要及时进行证据补充。可以通过再次调查取证、扩大调查范围、询问新的证人等方式,完善证据体系。例如,在某起涉烟网络案件中,发现部分涉案人员的资金往来记录不完整,执法人员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沟通协调,获取了完整的资金流水记录,补充完善了证据,使案件办理更加顺利。
烟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证据取舍及处理是一项严谨、细致且复杂的工作,需要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确保每一个烟草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合法、有效的处理,维护烟草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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