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介绍】
某当事人无烟草零售许可证销售假烟,现场查获涉案物品案值4万元,当事人供述销售所得5万元。对此,该如何定罪?
【问题分析】
该行为涉嫌的罪名有:
1.非法经营罪。行为人无烟草证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属于《刑法》225条第1项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数额。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本案中,根据当事人供述,已销售所得5万元,未销售4万元,已销售和未销售总金额达到非法经营数额标准,若查证属实(需证据印证),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2.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行为人供述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若有证据印证,则可以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2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行为人若主观明知销售的系假冒卷烟,同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而言,行为人销售假烟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竞合关系,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性处罚。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特殊说明,本文由优美尚品主题原创或收集发布,欢迎转载
发表评论